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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6-25
摘要:巴中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巴中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巴中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巴中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巴中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巴中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巴中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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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巴中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巴中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职业病工伤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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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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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巴中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827-5267757

巴中市:0827-5261007

巴州区:0827-5222430

恩阳区:0827-3369996

平昌县:0827-6234619

南江县:0827-8222935

通江县:0827-7230450

巴中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bzssbj.com/

巴中市工伤伤残待遇申请核定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待遇申领表》;

2、原始复式处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书;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工伤认定结论书;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证明材料;

7、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巴中市工伤赔偿案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02民初2262号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于某某,巴中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瓦工,住巴中市巴州区凌云乡。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苟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市长城建司”)诉被告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晓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巴中市长城建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巴区劳人仲案字【2016】2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一是,用工主体认定错误。【2016】29号仲裁书认定被告与原告构成劳动关系与客观不符。2015年4月12日,被告受伤之时及受伤前,均是受何毅雇请,其雇主应该是何毅而非原告。故此,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主体有误。二是,被告对受伤的形成自身也有重大过错。何毅雇请被告后,因被告违规操作,长期忽视安全规章制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源。因此,被告应对其伤残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住院治疗上有扩大损失故意,其扩大部分应由被告全部负担。三是,认定赔偿项目和参考标准过高。【2016】29号仲裁书中的第一、三条,均未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处理。四是,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案的实质是何毅个人雇佣被告,其法律后果应由何毅承担。在法律适用上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区劳人仲案字第(2016)29号仲裁书第一、二、三条;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承担被告受伤后的一切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


  被告辩称:一是,被答辩人应当作为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答辩人受其兄弟杨海林的邀请于2015年2月20日到被答辩人承建的宏荣名著工地做外墙瓷砖工作,于2015年4月12日上午8时在工作时受伤。何毅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杨海林为带班的实际施工人,何毅与被答辩人系挂靠关系。所谓挂靠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施工任务并向借用企业缴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法律的规定,建筑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承包建设工程,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订立的挂靠协议(亦称借名协议)及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均为无效。虽然何毅与被答辩人的挂靠行为无效,但挂靠承包工程既然是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挂靠企业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被答辩人明知何毅系无资质的自然人,还将项目交由何毅承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当由被答辩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虽然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无直接的用工关系,但是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依然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劳动关系的主体和认定的规定:“1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本案中,2015年7月10日,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区人劳仲案【2015】19号裁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8月25日,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答辩人杨某某所受伤系工伤的决定书。2016年4月25日,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杨某某所受伤为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答辩人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工伤中不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是否发生工伤事故为依据。何毅作为无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所聘用的塔吊操作人员、塔吊指挥人员也不全部具备相应资质,对工人也无操作规范、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被答辩人对这些也无相关的管理规范,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对其伤残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是,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住院治疗上有扩大损失的故意,而事实并非这样。答辩人受伤后,本来经医生诊断建议采取手术治疗恢复时间最快,但是何毅认为手术费用过高,采取保守治疗上药、敷药费用低,答辩人也只能按照其要求接受治疗,但是治疗效果并不理想,在医院治疗几个月都不消肿,伤情一直没有好转,医生也建议不能出院,到病情缓解时方能出院。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的实际案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受其兄弟杨海林的邀请到原告巴中市长城建司承建的宏荣名著工地做外墙瓷砖工作。2015年4月12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杨某某在宏荣名著工地工作时被塔吊致伤左手,随即被送往巴中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0500.04元,其中被告垫支10100.04元。2015年7月10日,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巴区人劳仲案〔2015〕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巴中市长城建司的劳动关系,其中查明:原告的项目经理何毅与杨海林签订了《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何毅将宏荣名著4号楼外墙装修劳务分包给杨海林,杨海林系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2015年8月25日,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巴市人社工决[2015]3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年4月25日,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巴市劳鉴字[2016]101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某某的伤残程度为拾级,并因此开支X光费140元、体检费50元、鉴定费300元。2016年7月19日,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巴区人劳仲案〔2016〕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巴中市长城建司支付申请人杨某某伤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53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326元,停工留薪待遇16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40元;检查费190元、鉴定费300元;住院费用10100.04元。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的住院期限有异议,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其公司与何毅之间的挂靠合同以及何毅与杨海林之间签订的《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6年8月,原告起诉来院,提出上列请求。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被告的身份证明,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就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后,原告并未对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区人劳仲案〔2015〕19号仲裁裁决书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份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告的申请已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经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虽陈述与被告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原告应当为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区人劳仲案〔2016〕29号仲裁裁决书并无不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四川省巴中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四川省巴中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杨某某支付伤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53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326元,停工留薪待遇16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40元,检查费190元,鉴定费300元,住院费用10100.04元,共计101821.04元。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省巴中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某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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