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眉山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眉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眉山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眉山市工伤赔偿标准一、眉山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眉山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28-38165092 眉山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scms.hrss.gov.cn/ 申请材料: 《眉山市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眉山市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单》、《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服务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等原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眉山市工伤赔偿案例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423民初1003号 原告: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住所地洪雅县金釜场镇,组织机构代码20755000-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与被告代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代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洪劳人仲案(2017)39号仲裁裁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没有事实依据。2015年5月14日,被告工作中受伤,后在夹江马村张氏骨科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出院后医嘱休息三个月,根据被告住院及出院医嘱情况,被告停工留薪期应认定为4个月。二、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支付12600元系事实认定错识。被告在仲裁中主张12个月停工期间工资,原告提出受伤后,原告每月支付被告1800元,共计支付12个月,被告没有异议,但只是对支付的是工资和生活费有异议,因此原告受伤后实际支付被告21600元,应按该款进行扣除,但仲裁裁决只扣除了12600元,系事实认定错误。 代某某辩称,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我的停工留薪期应认定为4个月,也未提供我们收到过原告21600元的任何证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代某某系原告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的员工,代某某于2013年8月起在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5月14日代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未为代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代某某受伤后在夹江县马村张氏骨科医院治疗于同年6月14日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代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支付,代某某另有120元门诊费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未支付。2016年1月20日,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代某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6年8月10日眉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代某某的伤残为九级,无医疗护理依赖,代某某支付鉴定费488.7元。2017年3月21日代某某向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要求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赔偿:医药费120元,鉴定费488.7元,停工留薪期间待遇36000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27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505.2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2017年5月8日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并于2017年5月24日送达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代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但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提供的代某某受伤前工资表反映,代某某的工资收入低于眉山地区平均工资标准的60%。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支付了代某某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另支付现金12600元,代某某受伤前眉山地区平均工资为每月3430.08元。代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与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原、被告陈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代某某在原告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处工作,双方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代某某在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处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未为代某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代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负担。 代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本院确认如下: 医药费120元,鉴定费488.7元,双方对该损失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代某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间待遇36000元,因代某某因工受伤致残,住院一个月,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由于其在2016年8月10日才进行伤残鉴定,鉴定前也曾进行医治,因此本院支持其停工留薪期间为7个月,因代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但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提供的代某某受伤前工资表反映,代某某的工资收入低于眉山地区月平均工资3430.08标准的60%即2058.05元。因此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以2058.05元计算,本院支持14406.35元。 代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代某某受伤致九级伤残,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9个月计算,因代某某的工资收入低于眉山地区月平均工资3430.08标准的60%即2058.05元。本院支持按2058.05元计算,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522.45元。 代某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代某某受伤致九级伤残,其赔偿标准上年度(2016年)眉山市平均工资3781.58元标准计算6个月,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2689.48元。 代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代某某受伤致九级伤残,其赔偿标准为上年度(2016年)眉山市平均工资3781.58标准计算10个月,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7815.8元。 被告代某某主张的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因代某某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主张已支付代某某21600元,因代淑连只认可12600元,其余款项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应支付代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医药费120元,鉴定费488.7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4406.3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522.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689.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15.8元,合计94042.78元,扣除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已支付的12600元,尚应支付81442.7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条第三十条,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原告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代某某医药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1442.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省洪雅县金釜雅纸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凌某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某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四川 成都 绵阳 德阳 南充 宜宾 自贡 乐山 泸州 达州 内江 遂宁 攀枝花 眉山 广安 资阳 凉山 广元 雅安 巴中 阿坝 甘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