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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巴州)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3
摘要:巴音郭楞(巴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巴音郭楞(巴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巴音郭楞(巴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

巴音郭楞(巴州)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巴音郭楞(巴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巴音郭楞(巴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巴音郭楞(巴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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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巴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巴音郭楞(巴州)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11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9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五、六级增发30%,七至十级增发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27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1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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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巴音郭楞(巴州)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巴音郭楞(巴州)人社局网址:http://bz.xjr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巴音郭楞(巴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巴音郭楞(巴州)工伤赔偿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轮民初字第361号


原告边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轮台县华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胡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晁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边某某诉被告新疆轮台县华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新疆轮台县华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边某某诉称:2013年11月20日13时许,原告在被告矿区+1650C10西运输大巷安装压风、供水管路时,因球型阀开关漏水,在修理水阀开关时将左手砸伤,经轮台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拇指骨骨折。2014年1月20日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4年9月16日,原告经巴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多次找被告解决本次受伤一事,而被告拒绝支付相应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0元(8000元*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764.5元(49843年/12个月*1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8000元/月*6个月)、鉴定费300元、公证费200元、医疗检查费84元、住宿费630元、交通费2320元、复印费45元,合计174343.5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新疆轮台县华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边某某2013年10月去上班,2013年11月20日就受伤了,经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轮劳仲字(2014)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待遇24000元,严重违反了《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停工留薪待遇计算标准应当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每月3470元,计算3个月为10410元。新疆轮台县华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不支付被告停薪期待遇24000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仲裁裁决书一份和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边某某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系工伤,伤残级别为十级,原告起诉合法。

2、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公证费、鉴定费、复印费、交通费、住宿费票据一组,证明鉴定费300元、公证费200元、医疗检查费84元、住宿费630元、交通费2320元、复印费45元。

3、工资表、工行卡明细清单一组,证明原告边某某在2013年4月开始在被告处上班,月工资8000元。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认可交通费36元、住宿费40元、鉴定费300元、医疗费84元、复印费29元,公证费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工资表是原告制作打印,没有加盖被告公司公章,没有法人签字认可,在工资表上没有工人签字,不认可。工行卡明细清单只能说明是原告边某某的银行卡,不能证明是谁打的钱,是什么钱不清楚。


  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被告认可的交通费36元、住宿费40元、鉴定费300元、医疗费84元、复印费29元予以确认。对证据3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边某某系被告新疆轮台县华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爆破工。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11月20日,原告在被告矿区+1650C10西运输大巷安装压风、供水管路时,因球型阀开关漏水,在修理水阀开关时将左手砸伤,导致受伤。经轮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拇指骨骨折。原告的伤情经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4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经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2014)03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次)鉴定结论书评定为十级伤残。另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新劳社字(2005)90号)第四条和《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规定:拇指骨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生活费5400元。原告边某某、被告新疆轮台县华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裁决,均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本人自愿提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受伤,其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原告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未返回工作岗位,其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认定为2014年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于法有据,因原告工作不足12个月,且未缴纳社会保险,故本院以原告受伤上年度,暨2012年巴州地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5145元/年为标准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上年度,暨巴州地区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570元/年计算。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和《自治区停工留薪分类目录(试行)》规定:拇指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故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48000元(8000元*6个月)的诉求,因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依据巴州地区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570元/年为准,即12392.5元(49570元/年÷12个月×3个月)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索要鉴定费300元、公证费200元、医疗检查费84元、住宿费630元、交通费2320元、复印费45元,本院对被告认可的交通费36元、住宿费40元、鉴定费300元、医疗费84元、复印费29元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新劳社字(2005)90号)第四条和《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轮台县华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边某某108171.08元: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334.58元(45145元/年÷12个月×7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85元(49570元/年÷12个月×6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570元(49570元/年÷12个月×12个月);4、停工留薪期待遇12392.5元(49570元/年÷12个月×3个月);5、交通费36元;6、住宿费40元;7、鉴定费300元;8、医疗费84元;9、复印费29元;合计:113571.08元,扣减原告已领取的5400元为108171.08元。

二、驳回原告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新疆轮台县华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交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边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被告交纳),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新疆轮台县华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袁某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某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二、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新疆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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