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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3
摘要:阿克苏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阿克苏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阿克苏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

阿克苏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阿克苏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阿克苏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阿克苏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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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阿克苏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11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9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五、六级增发30%,七至十级增发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27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1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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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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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阿克苏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阿克苏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aksrsj.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阿克苏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阿克苏市工伤赔偿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库民初字第1579号


原告库车鑫仕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仕达公司)。住所地:库车县车站路南1街2巷9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买尔·某某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校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吾斯曼·某某,男,维吾尔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库车县人,住库车县。

委托代理人米克热古丽·某某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吐尔逊·某某义,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仕达公司诉被告吾斯曼·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秀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仕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买尔·某某提、被告吾斯曼·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克热古丽·某某提、吐尔逊·某某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仕达公司诉称:被告诉称其于2013年5月6日在我公司工地干活时受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向库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库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库劳仲裁字(2014)第29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我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请求判令:我公司不承担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0336元(医疗费300元、鉴定费300元、停工留薪工资10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232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162元、交通费130元、住宿费120元,合计99336元,扣除已支付的9000元后为90336元),不为被告补缴自2013年3月至今的社保,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吾斯曼·某某辩称:我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被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阿克苏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案原告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交纳社保,因此我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解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吾斯曼·某某于2013年3月10日在原告处工作,2013年5月6日,被告在工作时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69220部队诊断为:左足第1趾近节趾骨骨折,未进行手术。当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亦未给被告缴纳社保。2013年10月31日,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3)人社工伤认(2013)58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吾斯曼·某某为工伤,2014年3月29日,经阿克苏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


  被告向库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库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2日作出库劳仲裁字(2014)第29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鑫仕达公司支付申请人吾斯曼·某某医疗费300元、鉴定费300元、停工留薪工资10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232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162元、交通费130元、住宿费120元,合计90336元(单位支付的9000元已扣除),支付完毕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鑫仕达公司为申请人吾斯曼·某某补交2013年3月至今的社保;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求。原告鑫仕达公司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原告公司已向被告支付了9000元赔偿金,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仲裁裁决载明的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2013年3月工资表,载明被告2013年3月工资22天×116元=2552元-1000元(保证金)=1552元,被告对工资表中由其本人签名予以认可,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月工资为2552元,但被告认为其月工资为3500元。


  另查明:被告受伤后,原告向被告支付9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资表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其所受事故伤害由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阿克苏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称其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给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有解除权,原告无解除权,被告因本案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且被认定为工伤,被告因此向库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委于2014年5月9日受理该起工伤赔偿纠纷,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9日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被告应享受的十级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由原告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其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据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趾骨骨折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故本院确认被告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对被告月工资数额的确定,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表,显示被告2013年3月工资为2552元,且被告本人在领取工资数额后予以签名认可,故对被告月工资本院确认为2552元;被告认为其月工资为3500元,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停工留薪期的待遇计算为:2552元/月×3个月=7656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被告为十级伤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被告月工资为2552元,据此计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7864元(2552元/月×7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6个月计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12个月计发,据此计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162(3527元/月×6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2324(3527元/月×12个月)。

四、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因原告没有为被告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支付的医疗费不可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对被告医疗费300元予以认可,但称其公司不应承担该项费用的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因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300元应由原告支付。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原告没有为被告购买工伤保险,导致被告支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可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六、交通费、住宿费

原告对交通费、住宿费予以认可,但称其公司不应承担该费用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交通费130元、住宿费120元。

七、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据此,原告应为被告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库车鑫仕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吾斯曼·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9日解除。

二、原告库车鑫仕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吾斯曼·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6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78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16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2324元、医疗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交通费130元、住宿费120元,合计89856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9000元,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80856元。

三、原告库车鑫仕达建材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吾斯曼·某某补缴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保局核算为准。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库车鑫仕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程某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某



新疆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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