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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3
摘要:伊犁哈萨克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伊犁哈萨克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伊犁哈萨克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

伊犁哈萨克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伊犁哈萨克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伊犁哈萨克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伊犁哈萨克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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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工伤赔偿标准


一、伊犁哈萨克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11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9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五、六级增发30%,七至十级增发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27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1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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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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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伊犁哈萨克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伊犁哈萨克人社局网址:http://www.xjylrlzy.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伊犁哈萨克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伊犁哈萨克工伤赔偿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新4027民初490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住新疆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

被告: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库尔乌泽克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新4027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原告赵某某、被告玉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新40民终294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张某,被告玉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被告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0元(12000元×21个月),按月支付伤残津贴9000元(12000元×0.75),停工留薪期内工资144000元,继续治疗费用5072元,后期护理费532900元;3.被告为原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被告赔偿护理费146412元(498天×147元×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0元,交通费1614元,住宿费7256元,辅助器具费2400元,营养费4500元,其它费用1900元,鉴定费3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6日9时20分左右,我在被告的1365分层9-1竖井泵车硐室进行排险作业时,被掉落下来的巷道顶板石砸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1.在原告受伤前,我公司已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跟我公司没有关系;2.原告以每月120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其实际工资不符,并且没有证据证实;3.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如果是以后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需要等实际住院发生后再计算,如果是定残后的护理费,则应由社保机构承担;4.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医疗费票、交通费票据、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病历,病历中2014年11月27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落款打印为”科室:中医科”,但是盖章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一医院住院部”,落款日期也是手写,所以该证明的客观性、合法性,本院无法认定;2.住宿费收据以及账单,因为不是发票,所以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无法认定;3.矫形支具发票,矫形支具系原告为康复而购买的,该发票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护理费收款收据,因为不是发票,所以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无法认定;日用品发票,因为该发票中的购货方为被告,并且购买的日用品是什么,也无法查证,所以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无法认定;4.社会保险申报表、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该证据有特克斯社会保险管理局的盖章确认,故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5.停工留薪期目录,系被告自行打印的,故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无法认定;6、社会保障基金划缴凭证,系特克斯社会保险管理局出具的,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7.赵某某借支及发放生活费明细表,因为含有原告2个月工资4800元,所以应当认定原告受伤后,从被告处共借款39050元,故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7.社保缴费协议,因为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原、被告无权就此进行约定,所以该证据的合法性,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于2009年10月进入被告玉金公司从事钻工工作,2014年6月16日9时20分左右,在被告的安排下,原告在1365分层9-1竖井泵车硐室进行排险作业时,被掉落下来的巷道顶板石砸伤。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脊髓震荡伤并高位截瘫,2、颈椎病,3、头皮破裂,4、多发软组织伤,出院医嘱:1.建议入住理疗科康复理疗。原告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一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74天,住院治疗费用由被告结清。原告住院期间,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其妻子张某护理;二、经被告申请,2014年8月20日特克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特人社伤字[2014]031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5年10月2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伊州劳鉴工字2015年10月(序号168号)工伤职工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原告工伤四级,护理依赖程度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无。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三、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特克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特劳人仲字(2015)3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结果为:1、保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5625.28元(9791.68元×21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7916.8元(9791.68元×10个月)、护理费20820元(3470元×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25元×174天)、交通费1614元、矫形支具费2400元、后期治疗费644.9元、鉴定费300元;3、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起每月按7343.76元(9791.68元×75%)的标准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4、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起每月按1041元(3470元×30%)的标准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5、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以特克斯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核算为准;6、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受伤后,原告从被告处借支共计39050元。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为原告在特克斯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7年4月前,特克斯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已按月向原告发放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项目,哪些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被告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以及数额。

  一、关于争议焦点1。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或工亡亲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得的经济补偿。因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因工伤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因工受伤时,被告已为原告在特克斯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0元、按月支付伤残津贴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0元、交通费1614元、住宿费7256元、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2400元、继续治疗费用5072元、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护理费532900元,经特克斯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符合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二、关于争议焦点2。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护理费应当由被告支付;应当保留原、被告劳动关系,并且原告退出工作岗位;被告和原告还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被告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在庭审中应当举证证明原告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多少,但是被告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故应当按照原告出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和原告在诉状以及庭审中的主张,认定原告在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因为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受伤,2015年10月23日,被评定为工伤四级,所以应当认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44000元。原告系工伤四级,并且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故应当认定原告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原告在庭审中,没有出示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是多少,所以应当按照原告受伤时的上一年度即2013年度新疆在岗职工年工资作为护理人员的收入。故原告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为49893元(2013年度新疆在岗职工年工资49893元÷12个月×12个月)。鉴定费300元,系原告为评定工伤等级支出的,故应由被告负担。原告主张的营养费4500元、其他费用19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留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原告赵某某退出工作岗位;

二、被告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15514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0元+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49893元+鉴定费300元-原告赵某某从被告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支的39050元);

三、由被告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告赵某某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特克斯玉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 判 长  李某某

代理审判员  石 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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