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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西双版纳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西双版纳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西双版纳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

西双版纳州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西双版纳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西双版纳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西双版纳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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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西双版纳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西双版纳州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标准

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标准

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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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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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西双版纳州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西双版纳州人社局网址:http://xsbnzrsj.xsbn.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西双版纳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西双版纳州工伤赔偿案例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民初531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景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洪市嘎洒镇。

法定代表人:石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永昌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董某某、被告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7189.72元。即:医疗费:20540.79元、误工费:90天×(26373元/365)=6502.93元、残疾赔偿金:26373元×20年×10%=52746元、营养费:30天×60元=1800元、护理期:30天×100元=3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9天×100元=1900元、鉴定费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因需做一批红木家具,被告就与原告一家商量,原告一家就于2016年4月10日进入被告的家具厂,为被告制作一批红木家具,原告一家在被告的家具厂工作5个月,为被告制作了花枝书柜3套,花枝书桌3套,牛角木餐椅8张共家具12套,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下午在被告工厂制作家具工作中受伤,送至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右手掌、手指多处外伤并一至五指肌腱断伤;2、右第一掌骨基地骨折;3、右中指不全离段等等共住院19天,迫于无奈原告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为八级伤残(以工伤为鉴定标准),被告认为原告单方结论不予认可,后原、被告就此受伤到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委托鉴定,以提供劳务纠纷标准重新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原先多次找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原告在被告的雇佣活动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是与刘永文签订进厂加工家具的合同,没有与刘某签订合同。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原告没有提交刘某暂住证,因此不能以城镇标准计算相关的赔偿费用,且原告没有提供相关做木工的资质证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存在争议的证据有:1.病情证明书、出院证、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各1份。2.暂住证1份。3.鉴定费发票1份。4.木工刘永文的工资清单及证明各1份。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4,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刘永文的暂住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存在争议的证据有:1.证明。本院认为,因刘永文未到庭作证,该份证据来源不明,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10日,刘永文到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做木工家具,工期5个月,在刘永文一家为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做家具期间,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为刘永文一家人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及伙食,工资按完成家具数量给付。2016年7月11日下午,刘永文的儿子刘某在制作家具过程中受伤,后被送至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9天后出院,花费住院医疗费20540.79元。


  2016年12月23日,经石某、刘某委托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16]法临鉴字第1441号鉴定意见书,刘某伤残程度构成十级;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产生鉴定费700元。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垫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父亲刘永文为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制作家具,系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的活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原告在完成工作成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被告的安排、指挥、限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属于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虽未直接受被告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邀请制作家具,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刘永文与刘某是父子,共同为被告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制作家具,并由被告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为其一家人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及伙食,应视为刘某与被告之间已形成承揽关系,原告刘某在做家具过程中受伤虽是在承揽关系中发生的损害赔偿,但被告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在明知原告刘某无资质的情况下,将定作家具的工作交由原告一家人进行定作时致原告受伤,被告作为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诉请赔偿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确定此次事故导致原告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20540.7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误工费6502.9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残疾赔偿金16484元。原告诉请赔偿的残疾赔偿金26373元×20年×10%=52746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发前上一年度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生活来源于城镇,本院参照云南省农村人均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6484元(8242元/年×20年×10%)。

(4)营养费1500元。原告诉请赔偿的营养费:60元/天×30天=1800元过高,本院依照法律规定酌情支持50元/天×30天=1500元。

(5)护理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7)鉴定费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50627.73元。鉴于被告作为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由被告承担50%的责任,即50627.73元×50%=2531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314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990元,被告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990元。原告刘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清退,由被告西双版纳来神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迳付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郭 某

人民陪审员  黄某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某某


【代理人的专业程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赔偿,此案折腾来折腾去,耗时、耗力八级工伤弄成十级,在再十级基础上打对折,可谓折上加折。最后落兜里的少的可怜。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温馨提醒:当事人尽量委托专业工伤律师,以免上述案件再次发生】


云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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