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丽江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丽江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丽江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丽江市工伤赔偿标准一、丽江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丽江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丽江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lj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丽江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丽江市工伤赔偿案例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耿某某,男,现年37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 被告华坪县大兴全兴煤矿。 投资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和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华坪县大兴全兴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到被告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13年8月6日,原告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因矿车跳斗致其右腿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于当日将其送往华坪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入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于2013年9月6日出院。在原告住院期间,由被告派人与原告妻子共同进行护理。医疗费由原告垫付。出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款17500元用于后续治疗。并于2014年10月11日前往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钢板取出手术,2014年10月21日出院,开支医疗费6306元。 2014年8月8日,经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玖级伤残。2014年11月12日,原告向华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2月24日,华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华劳人仲裁字(2014)第1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17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866.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46.00元、医疗期工资1621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14.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15.00元、交通费100.00元、食宿费100.00元、第二次住院费6306.00元。原告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第二次住院费无异议。但医疗期应当认定为12个月,医疗期工资应当为38904.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参与护理,应当支付护理费6840.00元。医疗伙食补助费61260.00元,医疗期交通费应当认定960.00元,医疗期食宿费应当认定1640.00元。此外还主张工资损失97096.00元、精神损失费850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期工资、医疗费、医疗期护理费、医疗期交通费、医疗期食宿费、工资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32699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坪县大兴全兴煤矿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华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已经依法对各项费用进行了严格的计算,被告同意按照裁决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经安排人员护理24天,原告无证据证明需2人护理,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交通费应当按照实际产生情况计算,原告在享受医疗期工资同时又主张工资损失属重复计算,原告的损失已经按照工伤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处理,不适用民事侵权,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不应支持。 庭审中原告耿某某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工友证明5份,用于证明原告2012年平均工资为8000.00元/月;2、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报告书复印件1份、出院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原告受伤情况及受伤住院两次的事实;3、收据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费为6306.00元的事实;4、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原告伤情经鉴定为玖级伤残的事实。 被告华坪县大兴全兴煤矿委托代理人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明人均为原告老乡,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无法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对其余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交的出院证明中未注明要求2人护理。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明内容清楚,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被告华坪县大兴全兴煤矿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3月到被告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13年8月6日,原告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因矿车跳斗致其右腿受伤。事故当日,原告被送往华坪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入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于2013年9月6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款17500.00元用于后续治疗。并于2014年10月11日前往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钢板取出手术,2014年10月21日出院,开支医疗费6306.00元。两次住院共计41天,第一次住院费用已由被告支付,第二次住院费用由原告垫付。在原告住院期间,由被告派人与原告妻子共同进行护理24天。 2014年8月8日,经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玖级伤残。2014年11月12日,原告向华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2月24日,华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华劳人仲裁字(2014)第1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17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866.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46.00元、医疗期工资1621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14.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15.00元、交通费100.00元、食宿费100.00元、第二次住院费6306.00元,合计112435.00元,扣除已支付的17500.00元,还应支付94935.00元。原告对仲裁裁决书部分裁决内容不服,对裁决书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第二次住院费无异议。对其余费用计算有异议,且认为应当赔偿其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因此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属于被告单位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原告对于华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劳人仲裁字(2014)第1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下列内容无异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17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866.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46.00元、第二次住院费6303.00元,本院对上述费用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停工就医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本案自事故发生至原告评定伤残等级共计12个月,停工留薪期应当计算为12个月。医疗期工资应为38904.00元(3242.00元/月×12个月),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派人护理24天,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亦无证据证明在其出院后需要护理。因此,仲裁裁决对于护理费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告所主张的超出部分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认定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15.00元并无不当。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食宿费应当根据实际产生费用计算,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500.00元、食宿费200.00元。原告主张工资损失、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华坪县大兴全兴煤矿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华坪县大兴全兴煤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耿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17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866.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46.00元、医疗期工资38904.00元、第二次住院费6303.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14.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15.00元、交通费500.00元、食宿费200.00元,合计135626.00元,扣除已支付的17500.00元,还应支付118126.00元。 三、驳回原告耿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华坪县大兴全兴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骆 某 云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