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认定也不断的延伸一些工伤问题。法律法规也一直与时俱进越来越完善和细化。实践中工伤也是千变万化。有些工伤难以直接从《工伤保险条例》法条中得出答案。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将其他情形中的单位组织活动受伤的工伤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第二款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审判案例,整理供大家参考。 单位组织活动受伤包括哪些,旅游、聚餐、体育活动(篮球赛、跑步等等)等。 一、旅游工伤 珠海市区两级人社局裁定非工伤 ,市区两级法院判决是工伤。 珠海一男子在公司组织外出旅游时不慎受伤,申请认定工伤时先后被市区两级劳动部门认定不算工伤,该男子不服认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时某是珠海某公司生产部操作员,2013年5月6日参加公司组织到深圳的员工旅游。在拍照时,时某悬空跳起,左脚先着地后没有站稳向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该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对时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香洲区人社局认定其为非工伤。时某不服,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相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香洲区人社局的决定。时某仍然不服,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香洲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旅游受伤是否工伤? 庭审中,时某认为,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是职工的一种待遇,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而且,工作原因不能局限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工作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伤。 香洲区人社局辩称,公司组织员工去深圳旅游,虽然规定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均视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因此,时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判决:工伤范围不能过窄。 经审理,香洲法院认为,时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时某在公司鼓励下参加活动应属工作范畴,因旅游拍照而受伤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 法院一审判决香洲区人社局撤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香洲区人社局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院。 珠海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香洲区人社局已在规定期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时某受伤属于工伤。 二、聚餐工伤 张某在公司年底聚餐的过程中不慎摔伤,被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是张某所在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诉至上海市青浦区法院状告青浦区人保局,经层层分析,最终青浦法院维持了青浦区人保局对张某工伤的认定。 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年终,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青浦区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期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保局的认定。 介绍,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浦区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故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区人保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而对于原告诉称第三人摔伤系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见,通过现有证据仅能说明张某当晚确有饮酒的事实,不足以证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 所以最终,青浦区法院维持了青浦区人保局关于张某工伤事故的认定。 三、体育活动工伤 2007年7月1日,曹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简称长庆油田分公司)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曹某从事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测试实验大队试井队汽车驾驶员工作。2014年12月25日,曹某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参加由延安市河庄坪社区在小区内举办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下午14时35分出发,l4时50分结束后居民等待颁奖。15时02分曹某晕倒,经延安市人民医院河庄坪分院现场抢救无效于16时13分死亡。 2015年6月10日,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提交曹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8月19日,经省人社厅审核单位上报的材料并实地调查后为:2014年12月25日14时35分,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试井队驾驶员曹某,参加延安市河庄坪社区在小区内举办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活动,属于个人行为,突发疾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对于省人社厅作出的这份《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曹某的妻子认为认定事实错误,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予以认定,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省人社厅认定有误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特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认定工伤的标准为“因工作”,故工伤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就本案而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某参加延安市河庄坪社区举办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即曹某参加的庆“元旦”长跑比赛是否因工作原因参加的由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通过庭审时三方的举证及相互质证,可以认定延安市河庄坪社区是长庆石油分公司的单位社区。因此,曹某参加的由延安市河庄坪社区举办的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活动是其所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而非个人行为。另一方面,单位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其目的是增强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弘扬正气,促进职工队伍及驻矿居民的长期稳定,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这种活动是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综合全案证据,省人社厅作出的决定证据不足。 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甘人社工伤不认字[2015]8号《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结语:工伤认定一大原则与工作有关发生的伤,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