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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适用2024)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5
摘要:重庆市暂未出台《重庆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但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大家可参照此主张自己的权益。 目 录 重庆市劳动

重庆市暂未出台《重庆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但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大家可参照此主张自己的权益。


目    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返回目录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下发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部分企业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但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周、1日。


    三、用人单位计扣劳动者病假、事假、旷工等缺勤工资的口径应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一致。


    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用人单位以月或季为单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按每超过8小时作为一个工作日计算,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部分,按实际超过工作小时数,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加点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五、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的,其超额部分仍按超额计件的办法支付工资;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六、根据国家新的规定,劳动者按其本人月工资除以20.92天或16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七、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八、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九、鉴于目前复员军人仍由国家安置,对新就业的退伍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应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同岗同酬。


    十、用人单位应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精神,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二OO一年一月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返回目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依法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紧紧聚焦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承担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五)全面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从2016年起,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可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工会组织报告。(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总工会)


(七)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从2016年起,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八)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从2016年起,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人行重庆营管部;参加单位:重庆银监局)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五、完善信息监测处置机制


(十二)完善信息监测及预警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人力社保部门依托“两网化”管理机制,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和参保信息,并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信息资源进行信息比对,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预警,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十三)完善举报投诉处置机制。依托“12333”咨询服务电话、互联网、自主服务一体机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窗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和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着力构建“全天候、全覆盖、全领域”的案件监控处理机制,实施举报投诉统一登记、人工批转、自动分送、分级受理、跟踪提醒、个案督办,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处理”。(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公安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六、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四)严肃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十五)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市司法局、市高法院)


(十六)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实行“日扫描、周调度、月通报、年考评”制度。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24小时值班备勤,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信访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七、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七)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


(十八)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十九)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办法、落实目标责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参加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设置专职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汇聚治理欠薪工作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城乡建设、交通、国土房管、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实行项目资金备案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项管理等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牵头负责制定和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制度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督导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集访事件;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监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规范欠薪案件代理行为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活动项目的行为,并将企业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信息纳入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时联合惩戒;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欠薪问题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监察,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宣传部门负责统筹舆论引导和管控,加强正面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管;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信访办)


(二十三)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完善定期督查机制,健全问责制度,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参与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四)加大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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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山东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浙江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河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四川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湖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内蒙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陕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江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广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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