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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结果大不同!原因是……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2-26
摘要:我们都知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可能由于《工伤保险条

我们都知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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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太“深入人心”,有些人对其他情况交通事故了解不多。比如有人会问:

单位的班车司机在开班车送同事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负全责,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了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也不能认定工伤?

可见在大家心里,“交通事故”已经和“非本人主要责任”划了“等号”,好像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

这是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

why?

其实交通事故只是事故伤害的一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其他几项规定里,也有可能发生因交通事故而认定工伤的情况。即便都是交通事故,情况不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证据标准不同,认定结果也不同。

今天我们结合三个案例,

来细说一下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

案例一

司机肇事获刑,

能否认定为工伤?

付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往省外地区运送货物。某日,付某在为单位出车时,因疲劳驾驶在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受重伤,暂予监外执行。

公司认为

公司认为,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应认定为工伤。

付某的亲人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

司机付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付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虽然付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

所以,依法应认定付某为工伤。

为什么肇事获刑

还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法律依据

本案中,付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论:综上可见,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视为“三工”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司机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出差路上发生负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袁某系某制针有限公司的职员。某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交警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袁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袁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认为

袁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袁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将袁某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本案中,袁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论:综上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职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

同属上班途中交通事故,

能否都认定工伤?

某日,魏某在驾驶车辆上班的途中,与同属上班途中的郑某相撞,两人均当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全部责任。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魏某不属于工伤,郑某为工伤。魏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魏某所在公司认为

两人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然郑某能认定为工伤,魏某也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

郑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魏某虽然也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魏某负全部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为什么同属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认定工伤却不同呢?

法律依据

本案中,同起事故的两人之所以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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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综上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工伤。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才是职工能否认定工伤的一个重要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看出

职工交通事故情形不同

适用法律依据就可能不同

认定结果也不尽相同

千万不要混淆操作哦~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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