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举起一面锦旗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办案法官表示感谢。 据悉,被告颜某在观山湖区金源社区服务中心小箐村二组水泥厂开办了塑胶制品加工厂,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12年8月1日,原告崔某某进入颜某工厂从事塑胶制品成型工作。2013年8月9日,崔某某上班时被机器绞伤右手。 医疗后,右手功能丧失,崔某某委托律师诉至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颇有争议。诉讼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用工单位没有工商登记,能否适用工伤方面的相关赔偿?如果适用,需不需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怎么鉴定?在贵州省范围内,目前还没有先例可参考。庭长赵云仙和法官肖海,力排众议,坚持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大胆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外委托贵阳市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对崔艳庆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崔庆艳受伤致残经济损失316,567.26元。被告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肯定一审判决思路并予以维持。 该案系贵州省非法用工伤亡一次性赔偿的首例,为贵州省非法用工所致伤亡的人员增加了一条维权路径。(杨槐)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贵州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