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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夜后宿舍睡觉睡死,是工伤吗?官司一路干到最高院!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20
摘要:工伤 对于整日忙碌奔波的人们而言 “身体损伤”就像潜藏在身边的伏地魔 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出现 也不知道会带来多大伤害 但是不是所有跟工作有关的身体损伤 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这一点,大很多人都心存疑惑 今天局妹要就 下夜班后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是工伤吗

欢迎讨论谈工伤

工伤

对于整日忙碌奔波的人们而言

“身体损伤”就像潜藏在身边的伏地魔

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出现

也不知道会带来多大伤害

加班

但是不是所有跟工作有关的身体损伤

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这一点,大很多人都心存疑惑

好困

今天局妹要就

下夜班后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是工伤吗

这个问题,同大家一起

学习下面的案例

朱二的案例

朱二是中核某矿区倒班岗位员工。为方便倒班员工休息,公司为倒班员工在福利区安排了公寓。

2014年3月5日14时朱二从嘉峪关市区家乘公司班车前往公司上小夜班,23时20分下小夜班。

3月6日00时40分左右,朱二与同事一起回到公司福利区的公寓。

3月6日10时15分左右,同事敲朱二的房门想一起去上白班,但无人应答。

中午12时左右,朱二被同事发现斜躺在公寓床上,已经死亡。

矿区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诊断》(推断)书》证明朱二死亡原因为猝死。

矿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接警后派员到现场,经查验,现场门锁完好,死者仰躺于床上,室内无明显翻动及其他可疑痕迹,尸体检验也未见明显外伤,综合医学证明及调查情况,认定朱二死亡排除他杀及自杀可能性,系意外猝死。

矿区人社局

2014年9月25日,朱二妻子杨玲向矿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矿区人社局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杨玲不服该决定

于2014年12月29日

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提起行政复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12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矿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杨玲不服该复议决定书

于2015年3月18日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朱二死亡属于工伤事故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一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朱二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是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一、关于朱二的死亡时间

朱二死亡的时间是在下班回到公寓之后,而不是在上班期间。从朱二23时20分下小夜班到其于次日11时40分上白班,中间间隔时间长达12小时20分,因此该期间为职工生理需要的正常的休息睡眠时间,并不是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息。杨玲认为朱二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朱二的家在嘉峪关市区,朱二上班的时间应从其坐上矿区交通车时开始认定,上车后就由公司管理,休息也属于工作时间,属于工作中休息,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

二、关于朱二的死亡地点

朱二在3月6日0时50分下班回到公寓后正常睡眠期间死亡,死亡地点位于矿区福利区,而不在生产厂区。福利区为职工上班前及下班后的休息及自由活动的场所,而非上班正常进行工作生产的场所。因此,朱二死亡的地点并非工作地点。杨玲主张朱二死亡的地点只要在厂区就应属于工作地点,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朱二的死亡原因

朱二在3月6日0时50分下班回到公寓休息期间死亡,该休息期间长达12小时20分,是人们生理需求正常的休息睡眠时间,并不是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息。同时,医院诊断证明朱二的死亡为猝死;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查看笔录也排除他杀及自杀的可能,系意外猝死,因此,朱二在公寓休息睡眠期间死亡与工作无关。

综上,朱二在下小夜班后,在晚上矿区福利公寓内正常休息睡眠期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玲的诉讼请求。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杨玲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玲仍不服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认为朱二死亡与其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依法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行终字第157号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公司《工作两地生产运行与休息模式》《朱二死亡经过报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3·6”朱二死亡案现场查看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朱二系下小夜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猝死,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法院最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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