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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纠纷时该如何证明自己身份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3
摘要:【案例】日前,外来工潘某向市法院起诉其做杂工的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官司再次败诉。 原来,2012年7月21日至2013年1月31日,潘某在我市一工地做杂工。打工期间,潘某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 150元。因潘某认为工资被拖欠,

  【案例】日前,外来工潘某向市法院起诉其做杂工的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官司再次败诉。

  原来,2012年7月21日至2013年1月31日,潘某在我市一工地做杂工。打工期间,潘某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 150元。因潘某认为工资被拖欠,于2013年3月28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被告某公司在仲裁中辩称,原告没有在被告公司上班,公司员工档案中也未有原告的任何资料。而原告潘某不能提供任何材料,证明自己是该公司的员工身份。当年5月28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原告的请求事项的裁决。但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当年6月9日又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工天与借支明细》并非被告方人员所写,原告也无法确定具体书写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做工天数、具体工资、借支情况以及是否在被告公司上班等事实。因此,法官认为,该证据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据以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故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张顺周律师分析认为,主要是因为&口头承诺&在仲裁和诉讼中很难发挥作用,而造成此问题的更深一步原因在于劳动者举证太难。原告潘某受聘于何单位,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据以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予以驳回。

  张律师认为,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后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签合同时应该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张律师说,若未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比如工资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凭证,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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