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福建省福州市一名职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在居家办公期间猝死。福州市鼓楼区人社部门对该起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决定,认为“劳动者病发时并不在办公场所,而在家中,不能算作工伤”。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意见,并作出说明:“为了单位的利益,把本职工作带回家,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黄某系某单位员工。2021年10月29日下午,黄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与领导和同事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以在家里继续完成,遂于16时20分左右请假回家。20时40分,黄某在家感觉喘不上气,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病发时人靠在椅背上,手上抓着一份工作材料,监控显示黄某请假后离开单位手上拿着纸质材料。 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而是在家中,且发病后未直接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不应视同工伤,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黄某家属不服,遂诉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继续工作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黄某在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