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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4-11
摘要: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范某兴、俞某萍、高某诉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范某兴、俞某萍、高某诉称:2018年2月,被告祥龙公司承包江苏沃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州路的办公楼、车间建设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黄某兵,范某昌(死者)为木工受雇于黄某兵。2018年10月3日下午四时,范某昌在工地上施工时被一根方料砸在头上,安全帽被砸碎,导致头部受伤,两被告在范某昌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2018年10月6日中午,范洪昌因出现头昏现象加重,在妻子陪同下骑电瓶车至医院求医过程中摔倒,急诊送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时处于深度昏迷,范洪昌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原告认为,范洪昌与黄正兵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死亡,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祥龙公司明知黄正兵没有相应资质,将工程进行发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判令祥龙公司、黄正兵共同赔偿范某兴、俞某萍、高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尸体保管费(截止至2019年6月3日)等各项损失共计1065987.73元等。


被告祥龙公司、黄某兵辩称:鉴定机构并未搞清坠物为何物便盲目进行鉴定,不仅有悖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亦影响对范某昌死因的分析和认定;范某昌在工地上被坠物砸到头部后的两三天内均到工地正常上班,未有任何不适的感觉和反应;司法鉴定并未对前后两次致伤对范某昌死亡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和认定,有违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故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请求法院对范某昌的死因及前后两次致伤的责任划分进行重新鉴定。


从现有的证据看,范某昌死亡的原因只能是单车交通事故,单车事故当天上午还在工地干活,范某昌平时喜欢喝酒,单车事故现场来看其车速很快。


退一步讲,即使范某昌死因与其在工地上受坠物砸伤存在因果关系,那也是次要的,主要的原因应是单车事故造成的多发伤。被告祥龙公司为范洪昌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范某兴、俞某萍、高某已获赔保险金10万元。案涉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是否应当在祥龙公司、黄某兵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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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如施工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本案中,被上诉人祥龙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范洪昌购买团体意外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范洪昌,范洪昌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意外伤害保险金。即便祥龙公司为范洪昌投保意外伤害险的主观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意外伤害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祥龙公司或被上诉人黄正兵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当依法为范洪昌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义务。


其二,法律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销其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则相当于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与该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其三,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均归属于范洪昌的继承人所有,投保人祥龙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雇主黄正兵更无权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投保人祥龙公司、雇主黄正兵无权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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