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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改革应把握好三个基本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28
摘要:为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新时代立法的新要求,我国劳动立法改革首先需要把握三个基本问题:一是我国劳动立法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二是我国劳动立法到底要解决哪些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三是我国劳动立法进路是先修改劳动法还是劳动合

为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新时代立法的新要求,我国劳动立法改革首先需要把握三个基本问题:一是我国劳动立法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二是我国劳动立法到底要解决哪些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三是我国劳动立法进路是先修改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之后,关于修改我国劳动立法的讨论再次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时间表,建议劳动合同法修改争取列入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面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修法建议,我们有理由高兴,因为这是十九大后我国劳动立法进一步走向科学与善治的重要一步。同时,面对各种讨论,我们也必须保持应有的清醒和理性,因为劳动立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为避免盲人摸象立法弯路,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新时代立法的新要求,我国劳动立法改革首先需要把握三个基本问题:


   

一、我国劳动立法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把握这些变化,是进一步推动我国劳动立法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是灵活就业。在灵活就业背景下,劳动者单位就业不断弱化,单位人向社会人、固定工向流动工、标准就业向非标准就业不断转化。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运用,社会分工不断深化,就业形态日益多样化,就业关系日趋复杂化。灵活就业的日益兴起给劳动立法带来最直接的挑战是劳动立法如何确认各种用工关系,如何回应劳动法调整中的价值承载与劳动效率之间的关系。

   

二是就业双轨制。目前,以户籍制度为核心隔离的就业体制即老双轨制尚未根本破除,以标准用工和非标准用工并存为典型形态的就业模式即新双轨制问题日渐突出。两种双轨制各自形成的制度依赖与路径依赖叠加,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中就业制度的一大特色,也是立法改革一大难题。

    

三是城镇化与经济转型。城镇化是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战略布局,其关键是人的城镇化,而人的城镇化的一大根本是推动实现进城人员创业就业。经济转型是我国近年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大重点,新的产业关系和新的就业形态不断涌现。现有劳动立法还无法有效覆盖国际社会普遍保护的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法扩面改革近年来备受关注。同时,如何在扩面改革中处理好新旧体制衔接、规范与促进、稳定与流动、公平与效率等重要关系,是劳动立法改革面临的又一重要挑战。

   

四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工权益保障与环境保护等问题日益成为跨国企业能否进入国际竞争的一道门槛。在中国当下,产业提振、经济转型、基尼警戒和环保底线等之间的抵牾显现相当程度的蝴蝶效应,中国政府正积极以新的发展理念改变这些不利局面。就我国劳动立法改革而言,如何回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中劳工权益保护与劳动法治建设新要求,成为不可回避的全球性挑战。



二、我国劳动立法到底要解决哪些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

    

从系统和全面角度看,我国劳动立法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从主次和优先角度看,我国劳动立法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可锁定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劳动立法应坚持一个什么样的价值理念。价值理念是一部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劳动立法的价值理念尽管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被表述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人们对其不断讨论甚至质疑说明劳动立法价值理念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坚持。基于国情,我国劳动立法的价值理念可定位为三个主要层面:倾斜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劳动立法应确立一个什么样的劳动标准。劳动标准是劳动立法及其改革的一个核心,直接关乎劳动立法改革实施绩效。我国现有劳动标准的形成既有特定历史背景,也面临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突出表现为体系宏大而规定模糊、覆盖范围广泛而过于刚性、标准多元而难以统一等矛盾和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就劳动立法改革涉及的劳动标准而言,其体系的健全与标准的科学合理是引领整个劳动立法改革与劳动法治理的中枢和关键。同时,中国语境中劳动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还应放眼全球,既要坚持底线保护,又要符合国情。

    

三是劳动立法应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就业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就业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符合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解决的内在要求,关键是要在就业制度目标的统领下,依法建立健全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制度。新时代中国就业制度的改革发展依然要服务于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要求,全面植入治国理政新思想新要求,以更高质量就业和更充分就业为目标,以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为制度牵引,以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并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抓手,以解决特殊群体就业问题为重点,以增强人力资源市场灵活安全性为关键,以促进公平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根本,以创新创业、制度激励和法制建设为保障。

   

四是劳动立法应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劳动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改革完善我国劳动立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当是其题中之义。关键问题是,如何把握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内涵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推进机制。一方面,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和谐劳动关系的评价标准体系。社会法语境中劳动关系和谐的本质既包括劳资利益的和谐,也包括劳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还包括劳资当下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和谐。同时,这种和谐观还必须符合实质正义,符合新时代我国劳动关系治理的新要求。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关系治理的实际需要,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另一方面,依法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推进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关系面广泛而复杂,应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依法系统推进。

    


三、我国劳动立法进路是先修改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深化我国劳动立法改革,无疑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当前各方面对完善劳动立法已达成广泛共识,但如何推进却存在不同看法,分歧集中在是全面修改劳动法还是先修改劳动合同法。

    

事实上,我国劳动立法改革仅仅局限于先修改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是无法涵盖劳动立法改革要求的。同时,无论是全面修改劳动法,还是全面修改劳动法与修改劳动合同法两条腿走路,都离不开对劳动立法改革与劳动法治理带有基础性和全局性问题的反思与重构。这些重要问题有:劳动立法改革应对劳动法的功能、属性、作用机理、调整模式等特殊性充分把握,这是科学民主立法的重要铺垫与理论保障;劳动立法改革应坚持两条腿走路。基于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治理的系统性要求,劳动立法改革应在坚持劳动法基础地位的前提下,既要全面修改劳动法,为整个劳动立法改革提供顶层设计与方向性保障,确保劳动立法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与前瞻性,又要适时推进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为整个劳动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新的实践依据和拓展空间;劳动立法应处理好与民法法典化的关系;劳动立法应重视劳动力市场合作机制建设,核心是依法构建劳资政三方共治模式;劳动立法不能孤芳自赏,应与其他要素协同配合,主要是依法创新企业管理模式,通过设定底线保护为企业内部管理留下必要空间、强化劳动规章制度建设牵引企业依法灵活管理、引导用人单位注重培育企业文化并致力于构建友好安全的工作环境等措施,实现劳动立法治理的系统性与有效性;劳动立法应避免法律部门化和地方化陷阱,关键要强调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用协商民主的思想与机制贯穿立法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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