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黄某是个包工头,范某是黄某雇佣的小工。黄某从祥龙公司处承接了木工劳务,祥龙公司为包括范某在内的工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 某日下午,范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后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范某家属从保险公司处获赔保险金10万元。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范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祥龙公司、黄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案中,范某与黄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据此,黄某应当对范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祥龙公司将案涉木工劳务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黄某且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范某家属已经获赔的10万元保险金,是否应当从祥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中予以扣除? 我们认为,不应当扣除,理由是: 1、祥龙公司负有为范某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2、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本案中,范某与祥龙公司并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呢? 如前所述,建筑行业用人单位对于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或没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建筑公司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工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也应当受保险法第39条的约束。否则,就会出现建筑行业中用人单位合法用工时,其不能成为劳动者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但违法转包、分包后,其反而可以成为实际施工人雇员的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等于变相鼓励用人单位为从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 团体意外伤害险是人身险,具有福利性质,保险人理赔后不享有代位权,团体意外伤害险的性质决定了,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并无直接关系的农民工享有相同的获取保险金的权利,受益主体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即便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费而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如允许与赔偿金相抵,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或雇主,有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目的。 韩兴娟 (案件审判长) 南通中院金融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谷昔伟 (案件承办人) 南通中院研究室副主任 编辑:赵 璠 审核:张志平 孙烁犇 声 明| 转载请注明来自“江苏高院”公众号 并标注作者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