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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 ,王老吉业务员打斗算不算工伤?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加多宝"业务员郝某在苏州木渎商城某批发部门口张贴广告,"王老吉"业务员姚某等五六个人认为郝某不应该将"王老吉"的宣传广告从墙上撕掉。于是,双方发生争论,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郝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姚某左脸部划伤。"王老吉"的员工当即报警,当地的

"加多宝"业务员郝某在苏州木渎商城某批发部门口张贴广告,"王老吉"业务员姚某等五六个人认为郝某不应该将"王老吉"的宣传广告从墙上撕掉。于是,双方发生争论,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郝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姚某左脸部划伤。"王老吉"的员工当即报警,当地的民警赶到后将多名"加多宝"员工与"王老吉"员工控制起来,并急送姚某去医院。姚某被缝了二十几针,由于伤口太深,可以看到脸部的骨头,可能将造成脸部神经断裂。目前,郝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

据广药负责人透露,在此次冲突中受伤的员工会按工伤处理。对此舆论反应不一,有人认为,"王老吉"的业务员姚某是"因工打斗"受伤,理应按工伤处理。也有人认为,如果互相打斗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将会造成一种主张通过暴力解决工作矛盾的风气,这不符合工伤立法和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

姚某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应结合具体案情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考量点一,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考量点二,双方的加害行为程度是否相当。

有人认为"王老吉"业务员姚某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看冲突过程中谁先动手,如果是姚某先动手,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先动手就是挑起斗殴,履行工作职责与斗殴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谁先动手真的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吗?这也是近期上海发生的一起"几个馒头引起的血案"的焦点问题。无论是上海市闵行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还是闵行法院的一审判决都认为,于某因要求在厨房工作的曾某多蒸馒头遭拒与曾某发生争执,后被曾某砍伤,起始原因系为履行工作职责。闵行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员忻海东表示,于某是出于工作目的与曾某发生争执和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而作为企业方的代理人,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的汪洋律师认为,无论是此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还是法院的一审,都忽略了"于某先动手"这个关键点。"我们企业这一方什么都没做错,却还要进行工伤赔偿,实在觉得很无辜。"

但是劳动法专家许中伟认为,在工伤认定中谁先动手确实也是一个考量因素,但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关键是双方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行为情节、采取措施是否相当。""馒头血案"中确实是于某先动手,但其先动手主观上是为了工作,如果单位怀疑其有"碰瓷"的嫌疑,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应当由单位对此承担并完成举证责任,而非只是怀疑。于某只是用水勺敲打曾某的头部,事后证明也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其管理方式确有欠妥之处,但并非是蓄意加害对方。而曾某是拿刀追砍于某,两相比较,于某在行为情节、过错程度都与加害人曾某不可相提并论。同样,"王老吉"与"加多宝"的肉搏战中,即使是姚某先动手,但没有造成明显后果。而且郝某某拔刀相向的行为,与姚某赤手空拳的行为也是不相当的。如果是互殴,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从整场冲突来看,如果姚某只有招架之功而无还手之力,起因又确实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起,那就不能定性是互殴。

考量点三,是否有劝停后再动手的情节。

职工如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如因个人恩怨或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两者如何区别?

上海市奉贤区曾发生过一起为使用养猪棚前水龙头发生的争执打斗案。奉贤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员毛爱洁认为,本案中王某的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确定无疑,该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暴力伤害作为工伤认定中的一种情况,应强调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该案中,王某与林某虽因清洗劳动工具发生争执,但经同事劝停后再度动手,这个性质就变成一种泄愤行为,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条件。

同样,"王老吉"的业务员姚某的工伤认定,也应结合当时上演"全武行"的具体情节。

如果有证据表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有经人劝停后再度动手的情况,那就不是因公司宣传广告张贴的问题发生冲突,而是因私人报复发生冲突。这就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而是有预谋的暴力伤害事件。这可以通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对违法者进行制裁,受害者可以要求加害者赔偿经济损失,但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实,不管姚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加多宝"和"王老吉"因促销演变成街头武斗都输了气度。导火索固然与商标争端不无关系,但双方纵有天大的纠纷也应有话好好说,或者对簿公堂,而不应发生暴力冲突。这不仅会对各自的品牌带来负面影响,还使双方职工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毕竟人的生命和健康受损,不是工伤保险待遇所能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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