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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过时限由谁埋单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26
摘要:用人单位和王某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是事实,由此导致王某不能通过工伤认定行政程序获得赔偿。但是,这不等于王某失去追诉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只要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民事诉讼,依法可以获得支持,由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案例 王某是南京市六

  用人单位和王某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是事实,由此导致王某不能通过工伤认定行政程序获得赔偿。但是,这不等于王某失去追诉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只要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民事诉讼,依法可以获得支持,由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案例

  王某是南京市六合区某机械厂的一名车工,与该厂老板是亲戚关系,在该厂工作了10多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5月,王某在上班期间被机器绞伤。但他于2013年8月才来到人社部门要求申报认定工伤。工作人员告知其已经超过规定时效,不在受理范围。

  观点

  像上述这种情况中,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工伤,职工还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呢?

  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受伤职工对工伤申报权利的放弃,不能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受伤职工是老板亲戚,自以为老板不会不管,结果超过了工伤申报时限。这种追诉是得不到支持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和王某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是事实,由此导致王某不能通过工伤认定行政程序获得赔偿。但是,这不等于王某失去追诉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只要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民事诉讼,依法可以获得支持,由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本人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

  第一,从申报工伤认定的“时限”规定与劳资双方在工伤保险关系中的权责分配来分析。

  首先,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必须履行申报手续。《条例》同时还规定,对于工伤职工个人来讲,申报工伤时限为1年。但工伤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工伤,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履行了申报责任。

  其次,《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的参保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承担缴纳费用的义务。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既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申报工伤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从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渠道来分析。工伤待遇的支付渠道有两种:一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另一种情形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必须是经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如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意味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渠道和程序丧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只要工伤职工向人民法院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最终还是由用人单位另行赔付工伤待遇。

  第三,从司法判定程序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同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构成工伤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的处理意见来看,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只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工伤待遇,人民法院就会运用司法程序审查确认工伤的问题。一旦审查工伤属实,法院必然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王某的工伤待遇,从而确保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拥有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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