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在某工地上干活,与用工单位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暂定3000元。上岗后,在工地项目经理的安排下,他跟公司的施工车干些装卸河流石、沙子、水泥预制板等建筑材料之类的活。 干了不到一个月,在一次卸水泥板时,他不幸被滑下的水泥板砸成重伤。因为进工地上班的时间不足一个月,用工单位没给他上工伤保险。住院期间,工地项目经理代表用工单位,给他送来了3万元钱,说是“一次性了断”。当时治疗急需用钱,于某的父亲代于某在公司提供的协议上签了字。3万元基本花光后,于某病情稳定,可落了终生残疾,劳动能力丧失。再去找用工单位要钱,用工单位不管了。无奈于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去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待遇,有关部门称事过一年不予受理。于是于某四处找有关部门讨说法。最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了于某的起诉,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于某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