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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没毕业就上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07
摘要:基本案情 小 李 正式毕业时间为 2017年6月30日。在毕业之前,小李通过面试,诚聘到某公司任客户代表,2017年3月7日正式上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4月30日小李从公司离职,离职原因为公司拖欠其业务提成。双方因对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小李

基本案情

正式毕业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在毕业之前,小李通过面试,诚聘到某公司任客户代表,2017年3月7日正式上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4月30日小李从公司离职,离职原因为公司拖欠其业务提成。双方因对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小李提起仲裁,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焦点分析

本案存在较大的争议:小李在没毕业之前的那段时间,即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6月30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则公司依法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否则,无需支付。


仲裁结果

本案仲裁认为小李与公司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在校大学生实习关系,关非劳动关系。主要理由就是小李还没有毕业。


小编观点

本人不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认为只要没有毕业就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过于武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认为存在在校大学生实习关系,依据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我认为本条本意是针对在校大学生,特别是非毕业季的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社会家庭或企业中从事一些兼职性质的工作时所作出一般性规定,例如,有的大学生去课外做家教,给公司做些小时工等等。但对于处于毕业季的大学生,不能适用。原因是:1、上述意见于1995年发布,距今20多年,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大学生的录取已经没有年龄限制,有的大学生社会工作经验丰富,并不需要所谓的“实习”;2、大学的教学安排也发生很大变化,许多大学在毕业前大约半年已经开始找工作,落实用人单位后开始进入试用期,甚至有的用人单位用人时并不在意大学生的还没拿到的毕业文凭,即实际已经就业而不是实习,如一概认为没有领取毕业证就算实习关系有失偏颇;3、工作期间,上班的时间和其他员工没有不同,薪酬制度与其他员工一致,受到和其他员工相同的管理。因此,我认为, 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依据,做出准确判断,而不能仅仅以某人还未毕业就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余律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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