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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 员工可否双赔(民事+工伤)?......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25
摘要:【律师观点】 侵权损害赔偿 是指行为人因 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


【律师观点】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

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

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情简介

邓娟娟系新蓥峰电器员工。20147171150分,邓娟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5730日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娟娟受伤的性质为因工负伤,同年1127日经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6421日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伤残捌级。新蓥峰电器虽然为邓娟娟参加了工伤保险,但邓娟娟却不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以邓娟娟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款已经到达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为由,驳回邓娟娟的仲裁请求错误。


案例分析

法院查明:邓娟娟系新蓥峰电器员工。20147171150分,邓娟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2015730日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娟娟受伤的性质为因工负伤,同年1127日经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6421日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伤残捌级。20189月,邓娟娟向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新蓥峰电器解除劳动合同,由新蓥峰电器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8,774.94元。

20181219日,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1.邓娟娟与新蓥峰电器解除劳动关系;

2.驳回邓娟娟的其他仲裁请求。

邓娟娟不服仲裁裁决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新蓥峰电器支付邓娟娟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共计186,820元。

另查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邓娟娟遭受事故伤害前月平均工资为2,965.67,因事故伤害误工时间为136天,护理费为5850元,判决由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邓娟娟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251,662.08(包括车辆维修费880元)。新蓥峰电器已于20185月向邓娟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什邡市新蓥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邓娟娟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8,86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什邡市新蓥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新蓥峰电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以及相关待遇如何计算;2.邓娟娟已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是否应当从新蓥峰电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现分别评判如下:

1、新蓥峰电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以及相关待遇如何计算。

新蓥峰电器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为邓娟娟参加了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应当由新蓥峰电器支付;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认邓娟娟月平均工资为2,965.67元,因事故伤害误工期间为136天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为2,965.67元/月×4.5月=13,345.52元;新蓥峰电器与邓娟娟于2018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734.58元/月(德阳市2017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月=85,222.44元;初次鉴定后邓娟娟不服申请再次鉴定,但伤残等级没有发生变化,再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由邓娟娟自行承担,初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300元由新蓥峰电器承担。新蓥峰电器应支付邓娟娟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8,867.96元。

2、邓娟娟已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是否应当从新蓥峰电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邓娟娟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邓娟娟与侵权人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关系,与新蓥峰电器构成工伤保险待遇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在发生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在起诉第三人获得侵权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俗称的“双重赔偿”,但在赔偿范围上,医疗费用不能获得两次赔偿。

本案中,尽管邓娟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获得了相应赔偿,但仍可以获得除医疗费用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而邓娟娟并没有主张医疗费用,故邓娟娟已获得的相应人身损害赔偿款不应当从新蓥峰电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邓娟娟与被告什邡市新蓥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什邡市人民法院  (2019)川0682民初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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