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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7
摘要: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企业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31231以前企业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

    199741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1996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伤残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1996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199741以后发生的工伤,伤残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受伤前一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受伤前一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

    调整金额标准为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减去受伤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部分(199741前受伤的,以1996年度计)乘60%。已  办理退休的,不列入调整范围。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调整金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增加。

    高于上述办法计算的待遇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二、生活护理费标准

    生活护理费为: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费待遇率。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待遇率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待遇率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待遇率为30%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为: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待遇率。

    供养一人的,抚恤金待遇率为50%;供养两人的,抚恤金待遇率为80%;供养三人及其以上的,抚恤金待遇率为100%

    对于199741前因工死亡,供养亲属人数多,按上述办法计算后,其每户增加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金额高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四、工伤待遇的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退休人员退休金、工残人员的护理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五、其他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统计年鉴》公布的为准。统筹地区是指设区的市。

    200411以后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发,初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20031231以前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进行调整后,今后将与200411以后因工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进行调整。

    200411以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计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伤残人员,因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伤残津贴,其伤残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按本《通知》调整的待遇从20041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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