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 政 局
宣人社秘〔2015〕266号
宣城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保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定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5%、0.5%、0.9%、1.2%、1.4%、1.5%、1.6%、1.9%。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其他事项 原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本次费率调整致新执行的基准费率高于原基准费率的,仍执行原基准费率。 本次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表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4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抄送:省人社厅、市政府办,市社保中心。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