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指南 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指南 子项名称
办理机构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分局 申办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事业 面向团体 承办科室 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科(股) 联系电话 市局2789211惠城分局2169005惠阳分局3383056大亚湾分局5562653惠东分局8801803博罗分局6630202龙门分局7783302仲恺分局327837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时限: 每月20日前申报且资料齐全的,于次月10 日左右将工伤保险待遇划拨到账。 市局: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惠城分局:惠州市下埔路19号,惠阳分局: 惠阳区淡水镇福利路5号,大亚湾分局: 大亚湾区澳头安惠大道34号二楼 ,惠东分局:惠东县平山镇利浦路79号,博罗县分局:博罗县罗阳镇人民路社保大楼,龙门分局: 龙门县城西林路195号 ,仲恺分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畅五路227号人才大厦一楼。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
收费标准: 无 申请条件: 1、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发生工伤并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月底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3、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办理材料: 一、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 4、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5、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病历、清单及检查报告; 6、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7、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8、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9、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二、申报伤残待遇,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申报工伤死亡待遇,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 4、死亡医学证明书; 5、销户证明; 6、火化证明。 四、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供养待遇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4、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镇以上政府出具);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7、出生证明(未满18岁); 8、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注意事项:1、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2、医疗费用收据需按治疗时间及治疗医院顺序张贴在空白A4纸上,并准确填写费用总额和住院天数;3、工伤就医时应向医疗机构提交工伤参保职工就医告知表;4、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应在其他工伤待遇申报后进行;5、领取长期待遇人员,于每年6月的20日前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办理流程: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络上传《惠州市工伤事故报告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应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工伤认定作出后或劳动能力鉴定后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申报表格: 、 、 、 、 、 、 备注: 传真:市局2789202惠城分局2169005惠阳分局3383056大亚湾分局5562653惠东分局8801809博罗分局6733031龙门分局7792302仲恺分局327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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