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类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一、申请 工伤类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鉴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二)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1张; (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与工伤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的,还需提交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受理 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市劳鉴会递交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补齐材料后再受理。 三、鉴定 (一)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四、其他 (一)需要到医院借片和复印住院病历资料的,由我办出具介绍信; (二)凡是医院复印的病历资料要加盖医院印章; (三)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四)鉴定时,被鉴定人自带X光或CT片。 承办科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3119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