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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08
摘要: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8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8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


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和1.9%。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或者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用人单位从事两种或以上经济活动的,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单位要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认为需调整其行业类别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予以变更的,从确认变更次月起调整其行业类别及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及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部分行业类别在一定时期内(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一、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分别按0.2%、0.4%、0.7%缴纳;四、五、六、七、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85%、0.88%、0.9%、1.28%和1.52%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执行新费率标准后行业单位基准费率升高的,其缴费费率按“就低”原则,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


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新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重新确定,今后再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进行调整;2016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携营业执照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


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首次实施时间为2018年7月1日,浮动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每次费率浮动均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核定其在当年社会保险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一)一类行业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在50%以下(含5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50%、小于80%(含8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80%、小于100%(含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四、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及浮动不纳入调整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 浮 市 财 政 局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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