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给市内企业的转型升级创造有利条件,降低其社会保险成本,促进就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具体如下: 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用人单位每年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二、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 三、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即费率为0.48%;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即费率为0.64%;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即费率为0.8%。 其中,上述“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月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四、用人单位在我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在国家和省积极减轻企业负担的背景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按上述计算办法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高于现行我市用人单位费率0.5%的,继续按0.5%费率缴费。 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每年2月底前公布,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3月至次年2月按浮动后的费率缴费;个人费率维持0.2%不变。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HBZJ-2017-033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 莞 市 财 政 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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