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唐医保字(2022)34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唐医保字(2020)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度(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范围 全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一)单位缴费基数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之和与尚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 单位缴费基数。 2.生育保险。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2.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2021年12月份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