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辅助器具配置结论作出后1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填写《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前往配置机构配置。配置完成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1、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一式三份); 2、辅助器具配置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4、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配置档案; 6、辅助器具配置票据、交通、食宿票据。 以上所提交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辅助器具配置档案复印件需加盖配置机构公章。 三、办理时限 政府公布的工作时间内受理,20天办结。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市医保处工伤科3368796 六、监督渠道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3328401 七、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