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益人社发〔2012〕15号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和《社会保险法》陆续实施,两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职工面对职业风险的保障更加全面,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36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09〕2号)的精神,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元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2%;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3%。 二、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调整为: 建筑工程标准: 1.多层建筑(高度 2.Ⅱ类高层建筑(高度 3.工业厂房为1.0元/ m2 4.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标准:按工程造价的0.5%。 三、各区县(市)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的几率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分单位实行浮动费率。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调整 工伤 费率 通知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3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