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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08
摘要:苏人保规〔2016〕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

  苏人保规〔2016〕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二、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
    各地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单位,其工伤风险类别参照行业类别四执行。
    三、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按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统筹区可根据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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