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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0
摘要:(一)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 (二)办理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所需材料:劳
  

(一)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

(二)办理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所需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徐州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审查——鉴定——鉴定结论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保险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组织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结论通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保险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内。

(六)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联系电话:8580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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