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 (二)办理条件: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 (三)所需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四)办事程序:1.受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受理后由报送人填写《报送登记表》。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2.初审: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在受理次日进行初审。对其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价格、质量进行初步了解、评估,签署意见后上报科长。3.复核:工伤生育科科长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签字盖章。4.审定:报分管主任审定同意后,由初审人员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核结果。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联系电话:858058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