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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做好2019结算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近期社会保险工作的通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18
摘要:关于做好二〇一九结算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近期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为做好2019结算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我市市区缴费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现就2019结算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近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申报 2019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

关于做好二〇一九结算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近期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为做好2019结算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我市市区缴费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现就2019结算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近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申报

       2019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由缴费单位按照职工2018自然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各单位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携带U盘至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数据。已参加苏州市网上申报的缴费单位自2019年4月1日起可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详见网上申报系统中的操作说明)。

(二)各单位申报人数以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2018年12月份结算在职职工人数为准。凡不在名单中、2019年1月后进入单位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凡已列入名单、2019年1月后调离的职工,仍应进行申报。2018年内进入本单位、工资收入不足一年的职工,折算成全年工资收入申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本人当前月伤残津贴乘以12个月后申报。

(三)各单位将2018年全年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保留至元)逐一输入EXCEL文档中,核对无误后打印《2019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掌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各单位2018年内发放的年终奖金也应列入此次申报范围。工资收入总额具体项目口径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http://szsbzx.jsszhrss.gov.cn)“办事指南”栏目“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查询。

(四)各单位在输入职工缴费工资前,须仔细核对职工的基本信息,如发现有误,应及时填写《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更正或变更手续。如变更项目为姓名或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的,参保职工应及时至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换发手续。

(五)为及时更新缴费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各单位还必须准确核对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行业、基本账户等基本情况。如有差异,请及时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维护。

(六)各单位应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拷有申报文件的U盘和《2019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报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同时附报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2018年度劳动工资年报或财务年报(网上申报单位只需附报花名册和年报)。

(七)申报工作结束后,市社保中心将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公布的2019结算年度市区缴费工资上、下限,按规定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进行统一处理,作为2019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按年缴费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从2019年7月份起启用。

       对逾期未申报的缴费单位,市社保中心从2019年7月份起按6月份缴费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2019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单位。

(八)各单位应如实、准确地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总额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其他事项

(一)为进一步提升参保单位服务体验,2018年12月起,已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提前预约办理企业退休审批业务,单位经办人可凭预约成功的短信,按预约时间至社保经办机构享受优先办理退休审批业务。目前,苏州市区范围网上申报单位数字认证证书实行免费办理,请尚未办理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尽快至参保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二)用人单位请及时办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手续。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妥退休手续,仍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单位请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规定,将整理完毕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至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姑苏区北园路269号市档案馆西侧),接档时间为每月第三个工作周。

(三)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提醒。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职工生育津贴时,将先行确认参保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用人单位正常缴纳参保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应继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确保女职工享受到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四)根据《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16〕8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后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在职工合同起始日之前的申报期内应及时办理职工用工参保手续,充分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关注“苏州社保”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社保资讯。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6日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9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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