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人社发〔2012〕13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决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3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组织编制外招(聘)用的临时工也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为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应发工资总额。 2.缴费费率: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7%;其他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抚顺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抚政发〔2007〕23号)相关行业费率规定确定。 参保费率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和列支科目 1. 全额拨款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