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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部分中央驻鲁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成建制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3-20
摘要:鲁人社字〔2021〕39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部分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在市县参加 养老保险关系成建制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部分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含原地税单位)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部分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在市县参加

养老保险关系成建制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3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部分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含原地税单位)在省本级启动改革之前曾在市、县属地参保,应将原在市、县参加的2014年10月至省本级参保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成建制转移至省本级,现将转移接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移的范围和方式

    转移范围:2014年10月之后在市、县曾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已在省本级参保的中央单位。

    转移方式: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职业年金已归集至省级,不另行划转。

二、转移和清算的流程

    (一)参照原地税单位参保信息迁移的做法,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移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名单,经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省社保中心。省社保中心通过省集中系统将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参保信息迁移至省本级。

    (二)省社保中心核对迁移信息后,向各市下发成建制转移联系函,各市根据联系函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省本级。

    (三)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中央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与已支付的统筹内养老金进行对比,填写2014-2020年中央单位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经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于6月底前报省社保中心。对各市因中央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与已支付的统筹内养老金对比产生的收支缺口,省级基金将统一拨付。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与中央单位进行结算,将收支差额退还给中央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中央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事关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郝丽斌,0531-86152136

    省财政厅               邹昊辰  0531-82669858

    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郭琴琴,0531-81915892

 

    附件:2014-2020年中央单位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1、鲁人社字〔2021〕39号.doc

          2、鲁人社字〔2021〕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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