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 使用依据 《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烟人社发[2022]17号) 操作主体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支付对象 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使用情形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使用流程 属地人社部门→向经办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支付对象身份信息及其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到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提供新保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