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 二、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鲁劳社〔2001〕2号) 5.《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鲁人社发〔2010〕47号) 6.《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5号) 7.《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 8.《关于公布市直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的通知》(济劳社〔2003〕85号) 9.《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济劳社发﹝2004﹞69号) 10.《关于公布济宁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6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太白湖新区运河路与京杭路交叉路口西200米路南) 四、办理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或《济宁市“老工伤”人员确认表》; 3.《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或《济宁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4.医疗费原始发票; 5.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单、门诊处方; 6.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六、基本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提交申报材料。 2.逐级审核通过后,拨付单据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537-2937520 十、其他事项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自事故伤害发生后48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保险科备案。 2.职工就诊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时,遵循“先市内后市外”、“转上不转下”的原则,严格掌握转院标准。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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