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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小城镇社会保险衔接若干问题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3
摘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就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小城镇社会保险(下称镇保)衔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下称《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就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小城镇社会保险(下称镇保)衔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下称《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

    《暂行办法》实施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参保人员参加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按本市原规定一次性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并予以记录。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达到镇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镇保缴费年限(含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折算的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按规定计发镇保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含已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折算的金额)转入镇保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再转移。

    三、《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镇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可以申请从镇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镇保养老统筹基金不再转移。

    四、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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