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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关于工伤保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7
摘要:市人社医字【2017】1号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经办效能,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经市局研究, 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市人社医字【2017】1号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经办效能,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参保单位欠费情形的确认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第三、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配套政策,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规定也比较明确,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欠费期把握标准不一。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现明确如下:

1、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费征缴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用人单位补正。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缴费通知单1个月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相应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缴纳或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5日内,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认定为欠费单位,欠费起始日为核定缴费月份首日,并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3、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后5日内,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定该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欠费单位,欠费期从欠费起始日至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之日止。

4、用人单位职工在欠费期前发生工伤的,在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用人单位职工在欠费期内发生工伤的,在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其新发生的费用。

二、关于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问题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用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属于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持住院病历复印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医疗费用明细(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章)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请各县(区、市)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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