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包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关于印发启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谐筑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6号)要求,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制作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包》。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包》内容包括:调解组织建设标准,调解组织名称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组织成立文件模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模板,调解协议书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模板,市、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地址及电话等九部分内容,是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建设的工作规范和服务指南。 二、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将规范的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不小于A2( 42厘米 × 59.4厘米 ),具体样式由调解组织自行印制。 三、按照国家的要求,建立调解组织的单位,要在调解组织办公地点显著位置统一悬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调解组织标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制作,请各单位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征订。 四、2015年上半年市人力社保部门将组织各区县对所辖区域各单位、各部门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各区县推动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适时在全市通报。 五、联系人及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 联系人:张萍 电话:83218369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联系人:张延波 电话:27819550 第一部分 调解组织建设标准 (一)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四有”标准建设规范调解组织,要积极落实调解组织人员、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工作经费,建立促进调解员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的激励保障措施。 (二)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公司(分店、分厂)、子公司的企业,在其分支机构也应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部调解委员会参与处理的“联动式”企业内部调解工作网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企业集团总公司、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商会(协会)应当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指导和推动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三)各级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由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组织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结合单位自身情况,调解组织的办事机构可以设在工会、人力资源或信访等部门,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四)调解组织聘任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应当是由本单位中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职工的人员担任。调解组织成员均应为调解员。调解员应持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和调解员证书上岗。大中型企业要有两名以上调解员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小型企业及事业单位要有一名以上调解员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
第二部分 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一)企业及其集团总公司、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及其集团总公司、商会(协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企业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三)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街道、乡镇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次组成。 (四)其他类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参照上述原则,一般由“设立单位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区域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依次组成。 第三部分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部分 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企业及其集团总公司、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5.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6.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第五部分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 (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二)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三)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第六部分 调解组织成立文件模板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关于印发启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谐筑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劳动人事争议。 一、组成人员 主任:××× 委员:×××、×××(单位代表),×××、×××、×××(职工代表)。 下设×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调解一组:×××任组长,×××、×××任组员; 调解二组:×××任组长,×××、×××任组员。 二、调解的范围及原则 调解的范围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要求执行。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企业单位抄送集团总公司或商会(协会),事业单位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要抄送单位注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会、区工商联 第七部分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样本) ( )字第 号 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 引起争议,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达成协议如下: 1. 。 2. 。 3. 。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自觉履行本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调解员:(签字或盖章)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第八部分 调解协议书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模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与 就 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平等协商后,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现提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为仲裁调解书。 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九部分 市、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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