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号)等文件,通过企业填报、系统智能比对和企业核对药品信息等程序,我们确定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拟对接结果。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二、有关事项 (一)公示期间,公示拟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相关企业如需申请不纳入医保支付,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2);公示需进一步核对信息的药品,相关企业应配合做好信息核对,经核实确不符合纳入医保支付条件的,将不予对接;公示不符合《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信息填写有误的药品,不再受理相关企业递交的材料。 (二)根据政策规定,相关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2017年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最低采购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采购价格”)。相关企业应认真核对价格信息,如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高于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应在公示期内主动申请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并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2和3)。 (三)相关企业可对其他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提出异议,并递交相关情况说明(附件2、4和证明材料)。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药品,暂不对接;经核实,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确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对接。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相关企业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需实名递交情况说明,并如实反馈信息。 (四)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发文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 材料递交地址: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服务大厅3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