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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公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07
摘要: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 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 〕 15 号,以下简称《 2017 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 2017 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

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号)等文件,通过企业填报、系统智能比对和企业核对药品信息等程序,我们确定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拟对接结果。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821(星期四)至201825(星期一) ,公示期5天。

二、有关事项

(一)公示期间,公示拟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相关企业如需申请不纳入医保支付,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2);公示需进一步核对信息的药品,相关企业应配合做好信息核对,经核实确不符合纳入医保支付条件的,将不予对接;公示不符合《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信息填写有误的药品,不再受理相关企业递交的材料。

(二)根据政策规定,相关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2017年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最低采购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采购价格)。相关企业应认真核对价格信息,如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高于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应在公示期内主动申请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并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23)。

(三)相关企业可对其他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提出异议,并递交相关情况说明(附件24和证明材料)。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药品,暂不对接;经核实,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确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对接。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相关企业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需实名递交情况说明,并如实反馈信息。

(四)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发文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

材料递交地址: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25号)服务大厅3

 

 附件:企业申请函、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情况说明

 附件:公示拟对接药品信息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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