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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中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9
摘要:一、事项名称: 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中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认定 二、受理机构: 工伤保险处 三、负责人: 袁增珠 办公电话:3689723 四、承办人: 陈红燕、阿不力米提·艾合买提、陈赛众 办公电话:3689722 五、办理对象: 驻乌

一、事项名称: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中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认定

二、受理机构:工伤保险处

三、负责人:袁增珠                 办公电话:3689723

四、承办人:陈红燕、阿不力米提·艾合买提、陈赛众   办公电话:3689722

五、办理对象: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中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六、办理地点:乌市北京南路445号

七、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八、申报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者提供有效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出具详细的受伤人员事故经过;
5.伤者提供首次医疗诊断证明、受伤部位影像及诊断报告单;
6.受伤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有关旁证材料(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录音)以及证人手写旁证文字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有效联系电话;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9.外出工作或开会期间受伤者,发生地相关单位提供受伤经过及相关证明;
10.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原件);
11.伤者当月工伤保险缴费单;
12.属于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3.死亡的,提供身份证及近亲属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书及急救中心急救记录;
1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15.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办理流程:
1.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3.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5.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十一、承诺期限: 1.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权利义务明确、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十二、能否网上申报:

十三、是否收费:

十四、办理责任: 《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十五、咨询电话:12333

十六、监督电话:法规处:3689665      驻厅纪检组:3689633

十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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