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管理,提升整体服务质量,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01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84号)文件要求,现将受理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协议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民政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相关批复文件; (二)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完备的功能室; (四)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格的产品或者材料等辅助器具在装配前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价格等事项; (五)承诺所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内,免费维修和更换易损件; (六)应当建立工伤职工配置服务档案(含影、视频),并至少保存至配置之日起十年; (七)五年内无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记录在案的配置机构。 二、申请协议机构资格应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内容包括承担工伤保险服务的硬件设施条件、人员资质概况、主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民政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两份; (三)机构人员名单(技术人员需备注)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四)假肢师、矫形器师职业资格证件的原件,资格证复印件两份; (五)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名单,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两份; (六)所经营的辅助器具目录(名称、编号与《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标准》相符),附质量检测报告并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价格等事项,复印件两份; (七)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记录,复印件两份。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公告期,公告期满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受理2016年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李秋萍 联系电话:67195809 67195810(传真) 联系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1028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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