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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 《关于做好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6
摘要:云人社发〔 2015 〕 184 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 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

 


云人社发〔201518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

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自201510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文件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州(市)要抓紧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测算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存和承受能力,分析研究工伤待遇支付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影响,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基准费率,设定行业浮动费率,制定完善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施工等高风险特殊行业缴费办法和标准。

二、201510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后,按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缴率确定所适用的浮动费率档次;201510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缴费年度的费率档次核定,如有浮动情形,在执行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同时做好实施新费率标准后,对实施工伤保险费缓缴企业的清算工作。

三、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州(市)统筹的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为提高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提供支持。   

四、全省积极稳妥地建立实施省级层面统筹调剂与州(市)预留储备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基金调剂金制。各地要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资金,并完善本统筹地区储备金制度,增强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抵御因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

五、各州(市)确定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于20159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接受指导;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1231日前将本地区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六、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于每半年和年底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基金运行的影响,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

率政策的通知

            (2015.09.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1].pdf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

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5.09.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1].pdf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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