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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工伤认定公示 (2017) 第 03号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6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安定国 等 64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安定国,男,楚雄州国土资源局。2017年3月3日下午16:00左右参加足球友谊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安定国  等 64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安定国,男,楚雄州国土资源局。2017年3月3日下午16:00左右参加足球友谊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刘波,男,云娜华农乳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18日16:30左右在车间进行包装机调试时不慎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张玉华,男,楚雄中正保安有限公司。2017年2月3日晚上22:20分左右在巡查兴彝银行柜员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王和清,男,云南省铁路建设工程公司。2017年2月24日10:05分左右上班期间在K122+750处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红春,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6日下午为了给竞走远动员请假在返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张文东,男,楚雄盛世舒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28日10:25分左右巡逻时不慎被狗咬伤右手大指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黄思琪,女,楚雄盛世舒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10日上午9:40分左右在工作间与仓库过道处滑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王学富,男,永仁县林业局国营白马河林场。2017年2月16日巡山护林时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马文军,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10日早班钉木丁时左眼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王兴明,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7日早班在对铁道进行检修时不慎小锤砸到左手拇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杨继光,男,元谋县物茂中学。2017年1月5日下午18:40分左右组织学生进行训练做跳高示范动作时发生意外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绍平,男,姚安县供电有限公司。2017年1月9日早到施工现场管控工作时由于暂停供电情况被用电户殴打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周文富,男,云南荷城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18日下午15:00左右在车间协助检修厂球磨机时被铁链弹中脸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洪增荣,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2月17日早班开料场门时被重车挤擦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王朝金,男,南华县兴隆坝水库集镇供水管理所。2017年1月1日上午交班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韩顺芬,女,大姚县金碧镇卫生院。2016年12月28日19时左右上班时办公椅忽然断裂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武发立,云南金碧制药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2日上午10:45分左右在检修线路时不慎跌落水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马永萍,女,云南马大炮清真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月24日下午16:30分左右在食堂准备下午饭菜时被热油溅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高汉泉,男,大姚县蜻蛉自来水厂。2016年12月20日抄表时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李红梅,女,大姚县金碧镇七街卫生院。2017年1月8日工作期间下楼梯不慎踩空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王志刚,男,大姚县百草岭蜂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30日15:00左右在分割羊肉时不慎被刀砍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郑国寿,男,大姚县公安局。2017年1月19日8:30分左右出警时被精神病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刘师伟,男,大姚县金碧建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11日16:00左右不慎触电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杞文红,男,大姚天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4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顾仰红,男,大姚县公安局。2017年1月3日上午11:00左右训练期间突然晕倒头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施德平,男,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1月6日下午17:00左右安装灯具时不慎从马凳上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蔡著孝,男,大姚县新街镇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13:00左右去司法局复印选票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普晓东,男,牟定县交通局。2017年1月6日上午8::3左右准备去参加会议下石梯时不慎崴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夏全芹,女,牟定县思源实验学校。2016年12月30日下午16:30左右参加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不慎扭伤右脚踝关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李正阳,男,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19日上午9:30左右参加工会组织活动中不慎扭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丁开益,牟定县公安局。2017年1月22日上午9:10参加楚雄警校技能培训考核中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翁有龙,男,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牟定支公司。2017年2月17日下午16:50左右被公司派往维护网络时从电杆上滑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姚建华,男,牟定县纪律监察局。2017年1月24日下午14:35左右参加职工运动会篮球赛时不慎左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梁家聪,男,禄丰县红十字会。2017年1月3日下午19:28分左右下村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徐俊,女,禄丰县移民开发局。2017年1月3日下午19:28分左右下村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饶正岗,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7日早6:10分左右下井作业时不慎夹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丁志华,男,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1月24日下午13:40分左右在浇铸模机时不慎左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张鹏,男,禄丰县妥安乡人民政府。2017年1月16日下午14点左右在食堂洗杯子时不慎划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陈正国,男,楚雄州张武庄煤矿有限公司。2017年1月6日早班在采煤作业时顶板垮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刘玉芳,女,禄丰县金山镇小学。2017年1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在学校门口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金卫芬,女,云南马大炮清真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清楚输送机夹带异物时被皮带卷入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刘雨淇,女,楚雄市紫溪山风景区管理处。2017年1月29日上午11:45分左右在追赶套票游客时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陈昭,男,楚雄市紫溪山风景区管理处。2017年1月29日上午11:45分左右在追赶套票游客时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宋学伟,男,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5日上午10:15左右在处理下水道阻塞问题时夹伤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孔文章,男,楚雄宏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8日上午9:20左右上班下楼梯时不慎踩空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纪兴红,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11日早上6:30左右清理模具时夹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夏古泓,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楚雄市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6日下午15:40分左右参加篮球比赛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马忠兴,男,楚雄市林业局。2017年1月20日上午11:20左右工作期间在楼梯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李淑琼,女,楚雄宏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5日12:40左右上班期间踩滑楼梯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李星银,男,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6日下午14:40左右被公司派去抄表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杨兴明,男,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21日下午15:00左右在对工程进行验收时跌倒在渠道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邓永金,男,楚雄市富民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21日早8:30左右在公司上班过程中推车肖子以外折断造成腿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符宗林,男,楚雄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4、张进喜,男,楚雄市华丽包装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9日晚22:10分左右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5、苏波池,男,双柏县麦地新林场。2017年1月15日14:00左右巡山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6、谭云华,女,双柏县兴人造板有限公司。2017年2月16日11:15时在下燃料过程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7、罗中,男,双柏国洪新型墙材有限公司。2017年2月9日凌晨2点在车间操作机器过程中右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8、赵德亮,男,武定县狮山镇九厂小箐久泰新型页岩建材厂。2017年1余e8ri19:30左右在窑厂上卸车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9、张文银,男,武定县朱家坝采选厂。2017年1月25日10:20左右在井上拆电线时踩滑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0、崔乔云,男,武定县众鑫经贸有限公司。2017年2月3日14:40左右换油管时脸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1、李正红,男,武定县狮山镇大石头房砖厂。2017奶奶1月28日检修地爬车配电箱时左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2、李景旭,男,武定县中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0日出警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3、龚其明,男,楚雄大成木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10:30分左右在车间上班时被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4、杨文学,男,武定县发窝乡自期村委会。2016年12月19日去报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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