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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4
摘要: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 我市自2004年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惠及面不断扩大,工伤保险政策和业务程序逐步完善规范,对促进用人单位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和推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

  我市自2004年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惠及面不断扩大,工伤保险政策和业务程序逐步完善规范,对促进用人单位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和推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有关环节的管理

  1.完善工伤保险的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应当为职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乡镇、街道)工伤保险申报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申报应做到即时录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申报时间由工伤保险申报受理部门记录到年、月、日、时、分。

  工伤保险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月度处理期间、职工在劳动关系变更过程中等特殊情况下提交的申报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做到即时录入的,可采取申报备案的办法,申报备案的时间记录到年、月、日、时、分。具体申报备案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申报部门规定。

  2.明确工伤认定的申请和受理时间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工伤认定受理部门应及时核查申请的书面材料及基本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开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申请和受理时间按开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的时间确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开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时间按补正材料告知书载明的时间确定。申请时间记录到年、月、日、时、分。

  3.加强工伤认定的核准工作

  工伤认定部门应认真核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和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时间,对申报时间与发生工伤事故时间相差五日之内的或者伤情较重的工伤事故,必须进行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同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社保经办机构。

  4.规范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好工伤认定的职责;确需实施简易认定程序的,要选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工作,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实施简易认定程序下放前的业务培训以及下放后的指导监管工作,并形成制度。已经下放的,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运行情况检查,查漏补缺,规范操作,对操作不规范的,不符合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要求的可以收回授权。

  用人单位按简易程序申报工伤认定的,受理单位应认真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伤情,并取得证人证言,对照医院首次病历记录及证人证言确定是否与伤情一致。证人证言的记录和医院病历的复印件以及有关申请材料一并归档。

  5.重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的管理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结算管理工作,要配备落实具有一定医疗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要重视对工伤就医首次病历的审查,对发生事故的时间、伤情等病历情况与事故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比对,并认真核对事故实际发生时间与用人单位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发现有疑问的案件,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工伤认定部门联系,厘清事实;要建立完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的协商机制,通过例会、年会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合理医疗行为,规范工伤医疗管理。

  6.优化程序,加强服务

  工伤保险涉及申报、受理、认定、鉴定、支付等,工作环节多,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工作环节及工作流程认真进行梳理,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不断完善优化业务流程,切实做好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服务保障工作。工伤认定部门应克服人少事多的困难,深入基层调查案情,扎实做好工伤认定的基础作。对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讨论一次。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尽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严格管理,依法查处,确保基金安全

  各地在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工作上述环节的同时,要实施动态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特别是对一些先发生工伤事故后申报参保以及将病伤当工伤上报等骗取基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限期追回基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骗保行为及经办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二、加强宣传,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1.继续稳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地应采取措施,积极稳

  妥地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对建筑行业、服务行业等参保率低的重点行业,要积极争取建设、贸易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推进扩大覆盖面工作。

  2.密切与卫生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积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不定期稽核,对县(市)、区医院与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市社保经办机构要会同当地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工伤保险与医疗机构的管理。

  3.加强与安监部门的配合。各地要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甬劳社险〔2008〕214号、甬劳社险〔2009〕72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部门与安全监督部门的联动机制,积极做好信息交换服务平台建设,共同开展对重点单位工伤保险和安全预防的服务指导与督查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4.保持与横向部门的沟通。对案情复杂的工伤认定,各地应及时加强与当地法制、公安、法院、交警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可能明确事实,统一认识,减少矛盾。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相关部门。

  5.强化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各地应强化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增强职业道德与责任意识,掌握并应用相关的政策规定,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为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打造良好的队伍基础。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目前本地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全面自查,并于10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工伤生育处。市局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对各地落实本通知及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咨询电话:0574-83865063或83865068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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