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统一规范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职工就医相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伤职工就医交通、食宿费用是指下列费用: 1.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2.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限杭州市和上海市;不包括各县(市)到市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下同)就医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在(路)途伙食补助费等。 上述费用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补偿相结合的办法。 二、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和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补偿计发住院伙食费。 (二)交通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往返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不含出租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 (三)住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外就医一次的,按凭据据实报销往返两天住宿费,最高限额不超过每天300元。 (四)在(路)途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外就医一次的,按每天50元标准支付往返两天伙食补助费。 三、本通知规定的支付项目及其支付标准,全市统一,其中各县(市)工伤职工到宁波市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需的交通费依照上述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后可适时提出就医交通、食宿费用调整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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