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调控能力,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2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市级调剂金的建立与筹集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平衡”的原则,在实行全市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调剂金,各地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设“工伤保险调剂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市级调剂金以市本级、各县(市)上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额为筹资基数,按3%比例计提。市级调剂金一年筹集一次。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会计决算报表等情况,填写《宁波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上缴计划审核表》(见附件1),报经当地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汇总制订“宁波市工伤保险调剂金上缴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各地应缴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通知。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市级调剂金上缴通知,一个月内将当地本年度应缴的市级调剂金足额划转至宁波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减免。 (四)市级调剂金累计额达到上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平均一个月的支付水平时,由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通知各地暂停计提和上缴;经使用后不足上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平均半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发文通知恢复计提和上缴。 市级调剂金连续两年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时,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提取比例。 二、调剂金的申请与使用 (一)市级调剂金的申请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计划; 2.完成工伤保险扩面指标; 3.上年工伤保险费征收率达到95%(含95%)以上; 4.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 5.按时足额上缴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6.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 7.本地财政资金已对年度缺口进行补助。 (二)市级调剂金的使用 1.市级调剂金:一是弥补各地当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二是用于全市性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宣传、培训费用。每年全市性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宣传、培训费用,按不超过2013年市级调剂金年筹资额2%的额度,由市人社局根据年度立项,编制计划后经市财政局审核划拨。 2.市级调剂金使用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市级统筹实施前各统筹地区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由市级调剂金适当弥补。市级调剂金补助各地的额度不高于当地财政对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额。 3.符合申请市级调剂金条件的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填写《宁波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申请表》(附件3),经当地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经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初审,并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市级调剂金下拨至申请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调剂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级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宁波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按工伤保险基金规定实施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二)市本级和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将调剂金上缴情况及时抄告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三)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调剂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调剂金的收支结余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四)使用市级调剂金的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现基金的收支平衡。 四、其他 (一)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为理顺年度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市级调剂金自2013年1月1日起筹集、调剂。 (三)本意见所称年度为1月至12月的自然年度。
附件:1.宁波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上缴计划审核表 2.宁波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上缴计划汇总表 3.宁波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申请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月21日
附件1
宁波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上缴计划审核表
年度 单位:万元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本表一式四份,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地财政局和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一份。
附件2 宁波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上缴计划汇总表 年度 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盖章)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本表一式三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一份。
附件3 宁波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本表一式六份,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地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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